序號 | 事項 名稱 | 行政執(zhí)法職權類型 | 執(zhí)法依據(jù) | 承辦 機構 | 執(zhí)法范圍 | 備注 |
1 | 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 行政許可 |
湖北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第三條,第五章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章 第十二條;第八章 第五十三、五十四條 |
職成教 |
幼兒園;民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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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中及以下階段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非學歷文化教育機構章程備案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章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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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中及以下階段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非學歷文化教育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備案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三章第二十條、二十一條;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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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初中及以下階段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非學歷文化教育機構招生簡章民辦學校民辦學校和廣告?zhèn)浒?/span>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章第四十二條;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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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民辦學校違法取得辦學回報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八章 六十二條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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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九章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八章 六十三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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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民辦學校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八章 六十三條 第七款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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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九章第六十二條第五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八章 六十三條第四款;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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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六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三章 第十條第一款;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
職成教 |
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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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園舍、設施不符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三章 第十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三條; |
職成教 |
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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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第三款;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三章 第十條; | 職成教 | 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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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三章 第十條 | 職成教 | 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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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舉辦民辦初中、小學、幼兒園或其他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章第六十四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三章 第十二條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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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民辦初中、小學、幼兒園、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三章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章第七十五條;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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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成教 |
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 |
文旅局 科經局 |
15 | 對民辦初中、小學、幼兒園及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年檢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章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章 四十七條 ; 湖北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第六章第十一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 第十一條 |
職成教 |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 |
民政局 |
16 | 對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第二款。 |
職成教 |
民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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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學生申訴的處理 | 行政處理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章、四十三條第四款 |
黨工股 |
全縣中等教育以下學校(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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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教師申訴的處理 | 行政處理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三十六條 | 黨工股 |
全縣中等教育以下學校(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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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義務教育法》第七章、五十六條 |
黨工股 |
全縣中等教育以下學校(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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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弄虛作假、作弊騙取教師資格和教師品行不良,有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第三款 | 黨工股 | 全縣中等教育以下學校(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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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第二款 | 黨工股 | 全縣中等教育以下學校(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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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師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 | 教師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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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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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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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和標準使用語言 文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guī)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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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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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作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教師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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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教師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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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教師資格證書的收繳 |
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教師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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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的涉考內容 | 嘉魚縣大中專院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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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考試組織機構(考點)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的涉考內容 | 嘉魚縣大中專院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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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違反國家有收高中階段學生或在招生工作中循私舞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的涉及內容
| 嘉魚縣大中專院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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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學校和校車公司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嘉魚縣中小學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魚縣中小學校和校車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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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校園內公共場所、建(構)筑物以及設施設備等進行檢測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及時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嘉魚縣教育局成職教股 |
嘉魚縣民辦中小學校 |
嘉魚縣中小學校后勤管理中心協(xié)助 |
33 | 對學校校車安全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
嘉魚縣中小學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魚縣中小學校和校車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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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jiān)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yǎng)健康水平,積極協(xié)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
嘉魚縣中小學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魚縣中小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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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學校食堂管理工作檢查 | 行政檢查 |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jiān)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yǎng)健康水平,積極協(xié)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
嘉魚縣中小學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魚縣中小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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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學校周邊和學校安全的監(jiān)督與管理 | 行政檢查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十六條:屬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校安全防范系統(tǒng)納入建設規(guī)劃,加強指導、檢查,協(xié)調相關部門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湖北省學校周邊安全區(qū)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教育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周邊安全區(qū)域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學校周邊違規(guī)經營的網吧、娛樂場所、商業(yè)攤點,拆除違法建筑,改善校園周邊的交通秩序。指導學校加強外來人員管理,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實安全保衛(wèi)措施,防范校園內發(fā)生違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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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魚縣中小學校后勤管理中心 |
嘉魚縣中小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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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教育督導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條 |
教育局督導室 |
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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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
基教股 |
義務教育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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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新生入學信息采集 | 公共服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廳{2019年}1號) 4.《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
基教股 |
小學一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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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jiān)護人,未按法律規(guī)定松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就學接收義務教育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 基教股 |
義務教育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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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違法頒發(fā)學歷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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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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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學校體育衛(wèi)生藝術工作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guī)】《學校體育工作條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普通中小學校的體育工作應當列入督導計劃。 【行政法規(guī)】《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6月4日國家教委令10號衛(wèi)生部令1號發(fā)布)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wèi)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wèi)生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部門規(guī)章】《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guī)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號公布)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和指導全國的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對學校藝術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制度。 |
嘉魚縣嘉魚局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股 |
學校體育衛(wèi)生藝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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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第三款 |
基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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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處罰(含1個子項)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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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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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義務教育法》第七章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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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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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分管負責人:趙久龍 填表人:程莉 |